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民众号,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执法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执法咨询服务。2014年9月,家住河南的吴某向保险公司购置了一份人寿保险,每年交纳保费3956元,条约约定被保险人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被保险人免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条约继续有效。没过180天视察期保险不赔吴某一直如期缴纳了保费,2018年3月,吴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救治,却被确诊为“脑出血”,并处于高度病危状态。
医院其时就为吴某做了开颅手术,而术后吴某就处于偏瘫状态了。治疗期间,吴某眷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照条约划定按保险金的双倍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并没有马上理赔,而是公布了书面复函,称吴某的伤残水平需经由180天的视察期才气管理给付观察。迟迟没有理赔效果的吴某眷属认为,所谓的180天视察期不切合条约划定,是保险公司拖欠赔付金找的捏词,协商无果之下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赔不应对理赔设置障碍条件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内容正当,属于有效条约,双方应严格推行。在条约推行历程中,吴某已推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吴某初次发生了条约中所列重大疾病之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条约约定给付两倍重大疾病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要求吴某在患病经由180天后再管理理赔申请手续,且须经其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家认定才气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是被告片面的解释,对于投保人来讲是不合理的,因此不予采取。
综上,法院讯断保险公司支付双倍保险金,吴某按条约划定免交以后各期保险金,条约继续有效。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执法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执法咨询服务。更多理赔实用文章请关注理赔帮微信民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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